作者:鏈?煡 时间:2018-01-29 阅读:( )
徐梦醒
(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学院,湖北省武汉市,430062)
关键词: 法学;课程方案;问题意识
在2017年11月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论断进一步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并且为深入改善我国法学教育的质量与水平指引了新方向。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设,需要直面中国现实和具体的法治问题。有针对性地处理我国法治实践当中出现的难题,建构符合我国语境的法学教育体系,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发展。建构在这种背景下的中国法学教育,应当逐步从强化各个部门法学科建设的视域,走向以现实问题为抓手,以具体案例为素材,以思维导向为路径的新视域。实现这种转变的首要环节,就是深入发掘法学课程培养方案的完善之路。
一、从学科导向到问题导向的趋势
法学发展的问题导向以问题意识的培养为主旨。问题意识是反映在思维当中的问题性心理现象。人们对既有认知或者新的信息产生导向新的认知的疑问和探求的心理状态,可以说就是问题意识发挥作用的过程。高等教育应当摒弃知识填鸭的方法,推进问题发现、分析和解决的方法、动机和路径的探索。法律思维具有规范性、社会性、概念性和逻辑性,强调程序的公正和结果的正义。这种特点包容了法律思维的目的性。结合这种属性,法律教育最终要落实在学生在法律职业当中对具体问题的解决,结合当下学科融合的趋势,应当进一步推进法学教育理念从以学科建构为导向,转变为以问题建构为导向,从而激发法学学科的教育在培养更多跟进时代,具有自主思考和学习能力的法律人的方面更进一步,并将这种进步落实在培养方案当中。
注重问题意识的培养,不但体现在其他学科领域当中,法学领域尤其重视。总的来说,法学教育当中的问题意识培养要基于三个导向而展开,第一是实践导向。有学者认为:“问题意识应当包括:关注法律学术研究的社会后果会推进何种利益,某个命题会代表了谁的利益,并以此结论认为这是谁的问题。务实的学术思考和问题意识关注的是社会实践的后果和社会格局的变化。”[1]这种观点提倡问题意识应当落脚于实践,因为法律面对的是社会实践。而现实是复杂的。“在这个独特的人类世界中,现实并非一种坚定不移的存在,而是流变的和不断接受裁断的——它是一种被讨论、被折衷、被立法的存在。”;第二是思维导向,也可以说是方法论导向。如果说实践为发现问题提供了社会“实验室”或者素材,那么思维导向的问题意识为学生提供了法律知识谱系的建构和法律技能的操作路径。;第三是学科综合导向。法学虽然是传统学科而非新兴学科,但法学关涉并能够连接各个人文社会科学和语言学科的纵观性学科体系。法学教育需要通过某种“问题化”思维导入论辩主题,在多主体论辩当中通常可以整合为针对该问题的分歧、争端或者纠纷;
二、逐步强化研讨课、实践课程以及方法论课程的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当中存在轻视实践教学,以及未能重视和发掘实践教学理念的情况。从实践教学内容系统性、充分性和规范性的缺乏,以及条件支持的不足可见端倪。此外,即使是在理论教学系统当中,传统上对理论传授的强调与核心课程的重视,使各大高校的法学教育体系趋向于千人一面,很难凸显地方教育特色,也不易导出多元化的教育创新思路。实际上,“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的生命力在于实践性,而实践教学就是培养学生参与法律操作、解决实际案件和实际问题的能力。”[2]这些能力远不仅限于学习能力,还包含逻辑思维、交流谈判能力,以及调研、诉讼和应变技艺。因而有必要在强化实践类、方法类课程的同时,推进选修课程建设的力度和模块化趋势,从而有效落实法学教育以理论素养提升为前提,以职业培育为抓手,以问题意识建构为宗旨的完善路径。
首先、强化实践课程比例,增设经典案例研讨和律师实务课程。正如朱苏力教授所言:“问题意识并非来自于概念或理念层面,更多的是来源于真实世界的经验。法律和制度必须在相当程度符合这一代中国人对自己、他人、社会和国家想象、情感,而这些情感和想象在很大程度上是中国文化和历史塑造的。”[1]实践类课程能够突破传统的理论教学思维,以务实的眼光,将实践问题通过案例研讨、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等模式,使学生反思现实问题如何纳入法律的考量范围,法律为何关心某一范围内的社会生活与某一类型的社会关系。案例分析和案例研讨课程都将案例本身作为一个“问题集”,衔接了法律的实践导向,以及案件核心的争议焦点涉及的理性思辨。所以案例类课程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推进学生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依据问题涉及相关立场进行理性证立的能力。在课程设置上,案例分析课程在大一年级开设较为合适,从低年级就尝试使学生从传统的学科思维导向问题思维,从而为以后的法学学习建构一个良好的开端,并结合学科交叉和融合的潮流鼓励学生加强学习各个门类的知识。案例研讨课程则应当开设在高年级,通过由同学们自主发现案件当中事实建构、价值分析和规范诠释与适用的路径,并据此提出自己的见解。研讨型教学模式能够初步发掘学生的科研潜质、应变思维和论辩技艺,以及口头和书面表达的能力。此外,律师实务课程应当纳入实践课程中,在司法实践当中,与当事人接触最多的法律人就是律师。通过校内具有实务经验的老师和律师协同教学的模式,可以让同学们切身体会到当事人诉求与法律知识应用之间的张力,尽力提升从智识储备到问题解决的目标系统;
其次、转变单纯通过记忆类型考试作为考察学生能力主导模式的思路,研讨类和实践课程应当以平时表现作为主要考评依据。理论传授的教学模式长久以来通过考试的方式验证学生学习效果。事实上,考试的模式除了考察书面表达和法律记忆、理解和应用能力以外,对于培养学生实际解决问题能力作用较小。目前多数高校的法学部门理论课程的考核,通过比例划分的模式,整合考试成绩和平时表现统一判定的。实践类课程的考察更是如此。建构系统的任务模块,并据此分配课程考察的具体规划,能够全面有效地评断学生在课程当中的展开的思考是否深入、收集的资料是否完善、探索的问题是否明确、取得的结论是否有效。单纯借助期末考试或者考察,或者过于轻视平时表现在最终考核分数的中的比例,都是不可取的。应当逐步从期末考试或者考察为主导的模式,逐步走向以平时表现涉及的多任务模式权衡表现,并以其作为主要的课程成绩判断依据;
第三、法律论辩活动课程化,教师以引导为主,学生参与分组论辩;法律本身具有可辩驳性。法律的教育就应该避免纯粹的知识传授模式,训练学生的论辩思维,将论辩技能的培训课程化,同时也要在具体部门法讲授中应用提问和论辩模式。主体对法律的理解本身就是新的意义产生的过程,而通过反思与沟通,法律才获致其合法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这种理念决定了法学教育必然离不开思辨路径,必然要超脱课程门类的界限,走向对问题本身的对话性反思当中。而将该理念落实到教学方案当中,就需要诉诸训练法律论辩、谈判和审判技艺等方面的课程建设。
第四、增设法学方法论课程,提升法律逻辑、法律与语言等思维培养课程。
方法论课程在法学当中以培养批判性思维为主旨,以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能力的培养为导向,通过问题意识的提升,实现自我学术人格的建构。批判性思维的定义,可以从主体针对不同问题意识而产生多重理解。武宏志教授从诸多存在重要差异的理解中,总结出了相同的构成要素。这些不同流行定义中,均认同“批判性思维是一种思维类型,适用于所有主题内容,包括反省、回顾和悬置判断。好的批判性思维是合情理的(reasonable),包括细致考虑证据并取向做出确切的判断。理想的‘批判性思维者’只要条件适当就批判性地思考,对批判思维者的知识、技能、态度和性情有所要求。”[3]上述类型课程有助于推进学生批判性思维的培养。
三、协调必修与选修课程配置在学分中的比例
法律人才培养实践采用的选修制、主辅修制、实验班等模式当中,选修制是较为可行的办法。这种理念也在诸多法学院校的课程方案中得以实现。选修制模式的通行做法是在专业培养方案中选开一些与专业联系比较紧密的课程的方式来扩展学生的知识面。合理的选修制安排,是具有普遍可操作性的现实选择。选修课程范围的选择,类型的划分以及方向的确认具有多元性,不同院校的培养特色和地方的教育理念都构成选修课程设置的依据。如何协调必修与选修课程之间的关系和比例,如何建构选修课程体系,不同法学院校在完善课程方案的过程中都要考虑这些问题。
从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的情况来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人数较少。从总体上来看,形成面面俱到的选修课体系存在难度并且必要性较小,但这并不代表选修课程的重要性减小,也不意味着小规模法学院系选修课程设置应回避模块化方式。恰恰相反,选修课程比例的协调与学生人数本身并无直接关联系,需要关注和探索的路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修课程体系的精致化。法学学科的十四门核心课程是必修课设置的根本依据,不应当忽略和压缩任何一门课程,也不应任意拓展必修课程的内容。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对于核心课程的教学基本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模式,但选修课程的范围和框架仍然具有较强的变动性。总的来说,有必要适度确认必修课程的范围,尽可能精简必修核心课程的比例,同时提升核心课程的教学精度和深度,从而为有针对性地实现培养目标打下良好基础;其次、在总学分要求稳中(或有降)的基础上,提升选修课程学分比例。选修课程能够为学生提供尽可能多的思考素材,知识谱系以及问题引导,从多个层面和角度为学生开拓了可兹选择的学习空间。因此,有必要在稳定核心必修课程体系的基础上,相对拓展选修课的比例;第三、专业类选修课设置要衔接必修课,以及人文素养类、社会科学类和自然科学类课程,并深入推进选修课单元的模块化与多元化。选修课程涉及面广,“各校根据主流法学学科内容、自身特色、学院师资力量等因素开设,并无一致的模式,全国范围内各校法学专业的选修课开设可谓五花八门、丰富多彩。”[4]通过建构专业类选修、方向类选修和通识类选修的模块化选修课程体系,能够为同学们最大化提供学习资源,从而为其职业规划提供有效的铺垫和引导。
结语:推进法学教学的现实面向和问题面向
湖北大学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求根据理论联系实际的教育理念和学以致用的教学思想,采取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深化、拓展法学教学内容和效果,提高法学专业学生运用法学知识和其他社会科学知识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法科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信仰,增进法律技能,训练法律思维,充分发挥法律专业实践课程的育人价值和导向功能。结合上述内容,可以总结出法学教育的课程学习,在建构扎实和全面的知识基础上,要超越单纯从概念、命题和语篇,以及理念和原则层面的思考。法科学子要树立务实的精神、勤奋的态度、诚恳的精神,明确当下时代我国对法治建设的宗旨所在,成为能够肩负历史使命和充满家国情怀的法律人。这就要求法学的学科建设就要以实践指引为导向,以思维建构为抓手,以问题意识为核心。上述原则对具体方案内容安排体现的是总体精神,而具体细节的确认,也要根据实际办学规模、现有条件和具体培养目标而定。
参考文献:
[1] 苏力. 问题意识:什么问题以及谁的问题?.[J],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1).
[2] 董万程. 加强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思考.[J],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3).
[3] 武宏志、周建武、唐坚. 非形式逻辑导论[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3—54.
[4] 陈彦晶. 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选修课程的模块化.[J], 学理论, 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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