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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11-16浏览:次评论: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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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学学者学术责任以追寻知识真、善为价值取向,它是学者们学术伦理生活的核心。责任是角色所赋予的,大学学者角色决定了他们本质地具有担当学术责任的义务,这些职责的有效履行,需要以制度契约化的形式来规定、保障。良善的学术制度至少需具有公正、秩序、效率的基本价值才有利于大学学者尽职尽责。学术是典型的社会公器,平均主义理念的权利配置方式不利于促进佼佼者尽职尽责,公正俨然成了学术制度的首要价值。学术制度的公正价值体现在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两方面。大学学者的履职履责要以良善的学术秩序为前提条件。如今,单纯依赖于学者的学术美德已不能保障学术有序,秩序价值成了学术制度的工具价值。当知识的实用理性价值愈发成为人们追寻的目的时,效率便成了学术制度的目的价值追寻,它是国家、社会以及大学等利益相关者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利益诉求的必然。
关键词:大学学者;学术责任;学术制度;基本价值;价值诉求;利益诉求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16)05-0070-08
收稿日期:2016-04-11
基金项目: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大学教师学术责任及其培育研究”(15 YB110)。
作者简介:左志德(1974-),男,湖南双峰人,哲学博士,赣南师范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教育哲学研究;左婵娟,赣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中教一级教师;任如,江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主任科员。
学术责任是大学学者学术伦理生活的核心价值,它需要在学者自律和学术他律的双重关照下才获得保障。缺失了学者的道德自觉或者学术他律的安排、约束,学术责任的实现都将大打折扣,或者这种实现仅仅只是形式上的,甚至完全虚无化。由于受篇幅的限制,所以本论文只从制度维度(他律层面)来探讨大学学者学术责任的实现。
一、学术责任的涵义
我们经常听到“这是你的职责所在”的话语,这意味着,责任是指行为主体要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情,也谓履行责任。学者郭金鸿进一步指出,当主体没有做好分内之事时还要为之付出代价[1],这称之为承担责任。大学学者学术责任是责任的具体实践形式,它是指在对待学术研究、应用或传播中的“应当是什么”和“应当如何做”的问题上,学者作出的正当性道德选择、决定——它是学者将社会意志诉求以及学术道德规范内化为自己的责任意识后,在学术实践中履行着属于他自己分内的任务,承担着因他自己的学术过失行为而付出的代价。
大学学者学术责任的道德对象关涉着人和物(并非抽象意义上的而是有具体内涵的人和物),从主体间关系来看,它至少包括学者对自己的责任、对他人(求知者或学生)的责任。从主客体间关系来看,它至少包括大学学者对知识的责任、对社会的责任。
在知识工具理性价值至上的今天,对知识的责任是学者的元责任。对知识的责任体现在认识、发现、创造新知识和传播、应用新知识等学术行为上。它涉及量和质两个方面。“量”诉求于学者不能停滞于现有的知识和应用、传播范围的现实性——它要求学者以强烈的学术事业心、进取心在未开垦的知识领域发现、创造更多的知识,去扩大传播和应用领域,让更多的人受益于知识的力量。如费希特所说,就是“他应当努力而为之,发展他的学科;他不能休息,在没有让自己的学科知识有所进展时,他决不能认为已经完成了自己的职责。”[2] “质”的责任伦理要求则是指在发现、创造新知识,传播和应用知识的实践中要尊重学术行为的客观规律,保证知识的真理性。所以布鲁贝克说,“高深学问要忠实于真理。”[3]这也类似于韦伯所强调的对学术持中立态度,对科学、思想等不作好坏、是非的价值判断,只求它们的客观性。
所谓学术的社会责任,是指大学学者在应用、传播知识的学术实践中要以“善”为价值取向——以保障知识能促进人类的自由发展,能提升公众的公共福祉为道德旨归。同时,学术社会责任的道德关怀对象不能仅指向于当代社会或当下活着的人,未来社会、未来世界都是学者需要道德关切的对象。因此,以约纳斯((Hans Jonas)为代表的学者基于科学技术知识可能会给人类带来灾难乃至毁灭这一预测,强烈要求学者对知识采取审慎态度,所以他说“相对于对人类幸福的预测,对不幸和灾难的预测还应给予更多的关注。”[4]可见,大学学者的学术责任包含了在知识的研究和应用上对人类未来负责。
就责任的形式来看,有道德层面的学术责任和制度层面的学术责任两类。就道德责任层面而言,大学学者能自觉地将社会伦理规范以及学术道德的双重要求内化为责任意识做了学者职业要求应当做的事情,这称之为履行学术道德责任,它是一种事前责任。学者对出于自己自由选择、决定的学术行为所带来的后果能自愿承担代价,称之为承担学术道德责任,它是一种事后责任。学术“应当是什么”和“应当如何做”的正当性规定以法律、制度契约的形式出现,称之为制度层面的学术责任。相比较于道德层面的学术责任而言,制度层面的学术责任既关切了对学术道德和社会伦理道德的双重诉求,更彰显了国家、社会、大学对学术“应当是什么”和“应当如何做”的正当性诉求希冀得以强力保障的意志。
二、学术制度与学术责任实现的价值关系
在马克思看来,责任作为社会实践的主要形式,它是社会意志的集体反映而不是责任主体主观意志的意识产物。一般地,责任的社会意志性要求体现为角色任务。角色体现着行为主体的社会交往关系,它规定着每一个现实中人的具体的规定性,他“应当做什么”(价值关切)、“应当如何做”(理性追问)都是被社会赋予的角色所规定的,所以说,“角色是个体一切社会交往关系的定型。”[5]可见,角色决定了社会所赋予的任务(责任)。大学学者角色决定了学者天然地具有担当学术责任的义务,为保障这些职责的有效履行,通常是以制度契约化的形式规定的。
第一,这一角色身份所承载的责任是由学术制度规定的而绝不是他们自身依据自己的喜好、理性认知水平等自身要求来赋予自己的学术任务。因为角色决定了所承载任务的确定性、普遍性。具体地说,大学学者的身份、角色所要担当的学术责任从来是历史性的,他一旦被冠以学者的角色,他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早就由这一角色所承载的任务决定了。当然,学者角色被赋予的责任则是由制度契约的,制度契约了他的具体任务清单。具体表现在,一是指令性的——“精确地规定行为主体的行为内容”[6](p109),譬如对某一项目规定要达到预定的学术成果。它属于积极层面的责任清单。二是禁止性的,譬如禁止学术剽窃、权学交易、学术失范行为等,禁止某些知识成果的自由传播(如克隆人技术知识、核技术知识、一些涉及经济和军事安全的技术知识等),它属于消极层面的责任清单。
如所周知,制度(系具体制度)以分配某一具体角色的确定任务为逻辑旨归。所以罗尔斯说,“制度是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豁免等等。”[7](p50)显然,大学学者角色承载的职责先天地由他所在的学术制度确定,这就是说,他一旦扮演了学者的身份、角色,其角色背后支撑的一系列具体学术制度都具体地规定了这一角色所要担当的任务。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大学学者便是学术制度环境中的定在者,只要他被冠以学者角色,他就要受一系列学术制度的规定,由这些制度赋予其成长、发展。
第二,学术制度规定了履行学术责任的保障机制。因为制度作为人为的规则,它总是要对所指向的客体的行为进行规范、约束——其目的是“抑制在社会交往关系中可能产生的一些机会主义行为或者说是任意行为”[6](p32),而这实质上是保障制度确定的系列学术任务能按照社会意志(至少是制度安排者的意志)的要求如期实现。因而学术制度的规范、约束总是“隐含着对违规的惩罚”——这些消极层面的对违规(没有履行责任)的惩罚规则首先体现在设计出惩罚的内容,譬如对大学学者学术失范行为的惩罚方式、惩罚形式等内容。其次是设计出惩罚的程序,譬如通过什么样的机构、组织来认定大学学者学术失范行为,哪些人具有认定学术失范行为的资格权利等等。学术制度的这些惩罚机制、手段强有力地防止了大学学者的学术机会主义行为,当然也有效地保障了学术的有序——这种有序显然是学者们各司其职,对各自履行好自己职责的有力保障。另外,学术有序也促进了大学学者彼此的信任和信赖,从而进一步赢得社会增进对学术研究、传播的资源投入,或其它支持力度。
第三,学术制度对履行学术责任具有巨大的激励作用。学术制度是人为的产物,它并不只是在于约束大学学者学术行为的规范性,或者如康芒斯(Commons,John Rogers)所称之的制度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为的规则。然而现代学术制度所追寻的核心旨趣还在于充分尊重大学学者的主体性,通过多元的激励措施促进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尽职尽责,在学术研究和应用上有更大的成果——如诺斯所说,就是“制度构造了人们在经济、政治、社会各方面产生交往的激励结构。”[8]当前,许多大学纷纷推行了诸如特聘岗位聘任制度(如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学术奖励制度、学术评价制度等学术制度的改革。这些制度的改革主要以激励大学学者多产学术成果、产大成果为价值取向,希冀在现实有限的资源条件下,集中优势资源,通过最优化的资源配置或组合,以达成学术成果上的“帕累托优态”。因为,一种“按劳计酬”、“优劳优酬”的学术制度在刺激仍然兼具“经济人”特性的学者面前,由于他们还深深眷念于对“物”的依赖——还没有超越对现实一切功名利禄的无限憧憬时,显然学术制度的物质层面和荣誉层面的激励有利于他们创造性、独立性的无限发挥。
就学术责任实现的技术层面来看,它也需要以制度形式契约下来。大学学者角色承载的学术责任本质上体现了大学等利益相关者对他们所赋予的要求——这一要求实质就是他们的意志诉求。为了保障这些利益意志有确定的预期性,从技术层面上必然是以清晰明了的形式表达,如具体的学术责任内容清单。唯有以这种简明化的形式出现才能更会让大学学者获得认同和实践。相反,倘若责任模糊不清或者没有以确定的形式告知,显然会令他们无法获得认可和实践,甚至成为逃避责任的托词。就理性经验来看,这一技术层面显然需要诉求于学术制度。同时,为保障对失责行为(如学术剽窃、权学交易等学术腐败行为)惩罚的公平性,或保障对责任不力行为(如缺乏学术团队相互合作,乃至过于计较自己利益的个人主义的利己行为)惩罚的公平性,防止这些惩罚的任意性,也需要通过刚性的有稳定、统一尺度的责任制度来裁量。
三、学术制度的基本价值诉求
制度有好有坏,至少“好制度可以让坏人没办法任意横行,不好的制度无法让好人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9],这足见良善制度的重要性。就实践理性经验来看,良善的学术制度至少需具有公正、秩序、效率的基本价值才有利于大学学者积极履行责任,最大程度上杜绝学术失责行为。
1.公正
通常,公平、公正、正义三个词的内涵具有一致性,只是使用场合不同而已。柏拉图说,“正义就是给予每个人以恰如其分的报答。”[10](p7)后来,其弟子亚里士多德发展了“正义”概念,认为正义就是一种平等——给予其平等的事物,所以他说,“公正被认为是,而且事实上也是平等”[11](p148)。思想家们几乎继承了公正关涉平等的理念——即公正关涉着双方物(利益与损害)的交换,而且这些交换是平等的,不存在以多换少或者以少换多的行为,数目上或价值上是对等的。简而言之,公正是主体双方平等的利益或损害的交换。
制度的本质是行为交往关系,因而权利与义务职责的平等分配就是制度公正的基本内涵,“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做出任何任意的区分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7](p5)所以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强调了公正是制度的首要美德[7](p5)。可见,良善学术制度的基本规定性在于对学者的学术权利和义务职责作出合理的安排和分配,以服务于学术的个人福祉和公共福祉两个基本善。这一良善学术制度是以公正优先的基本价值诉求为基础的,其公正价值至少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学术制度形式层面的公正性。具体来说,是指在大学这一学术共同体内,学术制度指向的客体对象(大学学者)均能平等地享有获得学术权利的机会,任何学者不因其学术背景(身份)、学术兴趣、学术水平(能力)、学术地位、学术职务、学术贡献等因素的差异性而可以更多抑或更少地获取学术权利的机会。基于这一前提条件,每个学者必须同等地履行相应的学术责任,并因自己的自由选择所造成的学术失责而受到对等的惩罚(代价)。这种形式层面的公正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担当学术责任的前提是学者以享有学术权利为条件,因为“自由权利是大学学者学术活动的普遍性条件”[12]。依据黑格尔所要求的是,学术制度的公正性首要的是要求以尊重人的独立人格和权利为前提。这意味着,学术制度在分配学术权利时需要尊重平等性原则——即每个学者都平等地享有获取权利的机会。这一机会决不能受制于制度制定者的主观意志或者他们自己的利益价值取向而有所差别地对待不同类型的学者——不能因其学者的学术身份、学术兴趣、学术水平(能力)、学术地位、学术职务的差异或低微而被剥夺了参与学术权利竞争的机会。当前,有一种普遍性的学术霸权现象,那些主宰了学术制度制定、决策话语权的学术“霸主”往往会对竞争获取学术权利设置许多的限制性条件,让许多学者压根儿就没有机会去竞争这些资源的可能性。譬如年龄的限制、职称的限制、学历的限制,甚至是限定没有某些学术头衔也不得参与竞争。二是,良善的学术制度强调学术权利与学术责任的平等关系。事实上,黑格尔多次强调了制度公正的基本规定性在于权利与义务职责的平等性。他说,“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那种概念是最重要的规定之一”,“倘若一切权利都在一边,而一切义务却又在另外一边,那么整体就要瓦解。”[13]每个学术制度的公正性既要保证每个大学学者平等竞争学术权利的机会,同时,也必须对学术权利所关联的义务职责作出清晰的契约。它至少涉及两个要公平对待的问题:一方面,要防止大学学术利益共同体中利益阶层化价值取向,权利和职责不对等关系被制度契约,受到了合法性保障。事实上,大学学术共同体每个成员都有其与之相关联的利益集团。它至少涉及这些利益集团——以学术行政职务为核心的利益集团、以拥有较高学术头衔为纽带的利益集团、以学缘关系为界线的利益集团、以学术委员会为轴心的利益集团(当然,在实践生活中,许多学者隶属于几个利益集团)。这些学术利益集团是当代学术实践生活中最典型的利益阶层化体现,一旦某个利益集团掌握了学术规则、制度的话语权,他们在利益驱动机制下可能会不自觉地或有预谋地设置一些条件以便能更多地占据学术资源或者让其享有的学术资源和该要担当的学术职责不相称。另一方面,要防止部分人没有担当学术责任的机会。柏拉图的理想国追寻的是不平等的正义,每个阶层代表着各自的利益——统治者、军人、自由民分别隶属于三个阶层,他们各自履行好自己职责就是对城邦最大的正义。对于军人而言,他的职责就是杀敌卫国,军人决不能因为自己有出色的治国才能而想成为统治者的念头,否则那就是僭越——“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情而不兼做他人的事。”[10](p121)这就意味着,军人由于被剥夺了统治城邦的权利因而也就没有治理国家的责任,即使有军人有着化腐朽为神奇的治国能力也不能赋予这一权利和责任。在我们的大学学术实践中,学术制度要防止这一价值取向——有些学者被剥夺了竞争某些学术自由权利的机会,随之也没有担当学术职责的要求。正义的学术制度要遵循罗尔斯所追寻的平等自由基础上的权利和义务职责平等的公平、正义——任何学者决不能因为学术背景(身份)、学术兴趣、学术水平(能力)、学术地位、学术职务、学术贡献、学术见解的差异性因素被剥离了竞争获取某些学术自由权利的机会,并相应地也失去了担当学术责任的机会。倘若如此,这也是典型的学术制度不公正形式。大学学者由于没有被赋予学术自由权利因而也没有担当责任的要求,遵循了“无权利就无义务担当”的公正原则,形式上是一种平等的关系,是学术公平的体现——至少相对于只担当学术责任却没有学术权利的情形要善得多,至少体现了因为没有赋予权利理所当然就没有承担学术责任的义务这一平等交换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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