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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学代会维权作用发挥情况调查及对策分析————基于对东北某高校二级学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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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3-29浏览:次评论: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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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学代会维权作用发挥情况调查及对策分析————基于对东北某高校二级学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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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娜 山东交通学院 250300
关键词: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权益
作者简介:杨娜,女,1990.06 - ,山东潍坊人,本科,助教,研究方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引言:
随着我国每年高校毕业生人数的扩大,大学生就业形势呈现严峻形势,在就业形势大的背景下,企业会选择理论和实践能力强的学生进入到职场中,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学校组织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作为高校学生锻炼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较多大学生劳动权益受损事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现状评价
当前,由于高校校内资源有限,提供给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较少,高校支付勤工助学学生的报酬也有限,面对此种情况,大学高校通常允许家庭比较贫困的学生参加校内岗位,由于校外勤工俭学需大、岗位多,不受家庭因素影响,所以,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已经逐渐受到大学生的青睐,高校内部勤工助学在高校的管理和控制之下,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能够受到保障,但是校外勤工助学,大学生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不公平对待,甚至会对大学生的学习生涯造成伤害,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1、工作时间长、强度大
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岗位,多数从事餐饮服务员、前台接待、收银以及发传单的工作,但是,在大学生实际就业时,往往事与愿违,用人单位经常延长工作时间,给大学生安排超负荷工作量,严重影响了大学生正常生活和学习。另外,大学生自身缺乏技能和技术,做的工作是一些体力、强度大的工作。
1.2、报酬低,存在拖欠和克扣现象
用人单位往往将大学生比作廉价劳动力,支付给大学生的报酬也远远低于当地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工作中,有些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克扣大学生劳动报酬,并且往往以试用期为理由,不发工资或者少发工资,或者以工作失误或者达不到工作要求为由,扣发工资,甚至还让学生偿还损失。
1.3、上当受骗、收取押金等现象频发
部分用人单位以各种不正当的理由,无理扣押学生的身份证或者学生证等证件,还让其缴纳一定的就业押金。有些学生还通过中介组织介绍一些工作给勤工助学的学生,其中不乏黑中介的介入,缴纳信息费、档案费、中介费等等费用,学生缴纳之后,不能及时工作,导致人财两空;还有的中介发布虚假信息,多次要求大学生去面试,往往无功而返。
二、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权益保障问题
2.1、劳动保障权益救济途径狭窄
据调查得知,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的时候,往往是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在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时候,只有一部分学生拿起法律武器,选择诉讼等理性的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相当多的学生仍然选择私了,还有一部分学生选择放弃自身权益。另外,还有一部分学生选择求助社会团体等途径解决勤工助学过程中与用人单位的纠纷。本文发现,仅有少数大学生能知道自己该用何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有的学生竟然用刑法、行政法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可见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相当淡薄的。
2.2、缺少立法保护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出专门针对大学生勤工助学权益保障的法律,也没有对劳动者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这样大学生法律定位存在一定争议,直接导致了勤工助学大学生特殊群体游离于法律之外。按照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调整的对象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签订由劳动者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协议,而形成的双方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这就忽视了大学生全体的存在,实际工作中,勤工助学的大学生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很多的大学生应聘单位没有资质和法人,这种情况下,勤工助学大学生就不具备劳动法所规定的资格。普遍认为大学生学生身份的存在,勤工助学期间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不是法律界定的“劳动关系”,我国早在1995年劳动部《意见》中指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导致大学生勤工助学期间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是法律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节范畴,也就不受劳动法保护。目前,当大学生勤工助学期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往往运用较多的是《民法》,适用于民法雇佣关系,保护力度明显不足,比如,勤工助学期间大学生遇到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无法获得赔偿;因此,各自因素的影响,导致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权益得到损害。
2.3、学校监管缺失
部分高校大学生在勤工助学方面的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甚至没有配备专门的管理人才。对于校外勤工助学,各高校为学生联系工作单位、提供了工作机会,只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简单培训。但是,在岗前培训、用人单位资格审查、用工协议、跟踪监督以及维权和勤工助学方面存在严重不足。由此反应,部分高校没有从真正意义上意识到勤工助学大学生合法权益保障的重要性,由于高校勤工助学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缺乏,难以保证为学生提供引导和服务,不能指定专人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权益保障和维权措施,学校也不能设置专门的后勤保障维权岗位。大学生一旦受到权益保障问题,很难得到切实可行的帮助和支持。
三、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权益保障对策
3.1、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教育
大学生权益保障问题出现,一方面源于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大学高校应该加强这一方面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第一,加强对大学生勤工助学相关法律意识的培训。学校可以定期组织勤工助学学生法律意识,运用案例方法让学生懂得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还要掌握一些基本的自卫方法和自我保护技巧。
第二,对学生开展一些防诈骗、防盗意识的培训教育工作,让学生懂得“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的道理,不要贪图小便宜,培养勤工助学学生自力更生、吃苦耐劳的品质,提高公共场合的防盗意识,独立辨别工作陷阱。
第三,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意识培训,外出遵守交通规则,晚上结伴出行,尤其是女生,不要夜晚单独外出,要学会自我保护,提高自我防范。
3.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针对学生勤工助学的法律法规较为薄弱,因此,需要尽快出台减值保障法规,将兼职市场纳入到法律规定中,实行综合管理,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企业招聘兼职的法律规范,要对用工单位兼职、个人参与兼职权益义务要素和环节进行规定。首先,界定主体准入规则,对企业招聘兼职用工的资质、类别、要求进行规定;其次,规定客体要求。对于危险性工作大学生不能兼职、做好专业技术培训工作;再次,权力义务界定。一方面用人单位要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大学生的人身安全;按时进行免费培训和支付劳动报酬等;另一方面要做到用人单位和大学生诚实守信,按时保证工作顺利完成;然后,订立双方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规定,对安全保险、工资标准、工作期限等进行限定;最后,规定劳务纠纷的解决途径。大学生一旦发生权益受损情况,要进行劳动仲裁和诉讼。
3.3、高校加强对勤工助学的指导、管理
高校应该加强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应该配置专门的指导老师或管理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权益保障提供支持和帮助。建立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建立一项详细的勤工助学档案,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情况以及校外勤工助学跟踪和调查工作,及时掌握学生助学情况和反馈信息,能够为其出谋划策。另外,要配备专门的老师为其提供帮助,及时掌握学生在校外助学期间遇到的权益问题,运用法律知识为他们提供援助,同时,培训给学生法律常识,掌握解决勤工助学纠纷的经验和技能,特别是诉讼技能和经验,能够切实处理学生遇到的权益受损问题,特别是诉讼过程中,高校能够给予学生有效的引导、支持和帮助,切实为学生提供维权服务。
总结
随着我国高校大学生数量的增加,大学生地位和工作机会都受到了挑战,大学生勤工助学参与社会实践是时代的要求,是锻炼大学生自主独立重要的一环,更是提升自我能力的需要,现在,大学生勤工助学权益保障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性问题,因此,大学生在受到自我权益侵害的时候,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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