⑻ 图表 按其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连续编码。每幅图(表),应冠有图(表)号、图(表)题。说明性的资料应置于图、表下方注释中,并在注释中标明图、表中使用的正文中未注释过的缩写。表格采用三横线表,如遇有合计或统计学处理行(如t值、P值等),则在这行上面加一条分界横线;表内数据要求同一指标有效位数一致,一般按标准差的1/3确定有效位数。
⑼ 计量单位 实行国务院1984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并以单位符号表示,具体使用参照2001年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中华医学会编辑出版部编辑的《法定计量单位在医学上的应用》(第三版)。单位符号可以与非物理量的单位(如:人、台、次等)的汉字构成组合形式的单位,如:次/min。组合单位符号中表示相除的斜线多于1 条时应采用负数幂的形式表示,如ng/kg/min 应采用ng·kg-1·min-1的形式。量的符号一律用斜体字。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出的质技监局量函[1998]126 号文件精神,血压计量单位恢复使用毫米汞柱(mm Hg),但在文中首次出现时应注明mm Hg与千帕斯卡(kPa)的换算系数(1 mm Hg=0.133 kPa);如血压数据只出现在图(表)中,也应在先出现的图或表的注释中注明换算系数。
⑽ 数字 执行国家标准GB/T 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和计数、计量均用阿拉伯数字。小数点前或后超过4位数字时,每3位数字一节,节间空1/4个汉字空。但序数词和年份、页数、部队番号、仪表型号、标准号不分节、百分数的范围和公差,前一个数字的百分符号不能省略,如5%~95%不要写成5~95%,(65±2)%不得写作65±2%,也不宜写作65%±2%。对面积与体积的计量单位书写时,如体积书写方式为:4 cm×3 cm×5 cm,而不写成4×3×5 cm3。
⑾ 参考文献 执行 GB/T 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采用顺序编码制著录,依照其在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加方括号于右上角标出。引用文献(包括文字和表达的意愿)务请作者与原文核对无误。同一文献作者不超过3人全部著录, 超过3人著录前3人,后加“等.”或“et al.”。作者姓名一律姓氏在前,名字在后, 外国人的名字采用首字母缩写形式。外文期刊名称用缩写,以Index Medicus中的格式为准。中文期刊用全名。参考文献应以作者亲自阅读的近5年内文献为主,每条参考文献均须著录发表年份、卷号,无统一编卷的写刊期及起止页。将参考文献按引用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标出)排列于文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