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志谢 在文后及参考文献前可对提供下列帮助但尚未达到作者资格者进行志谢:(1)对研究提供资助的单位、个人;(2)协助完成研究工作和提供便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3)做出贡献,但又不能成为作者的人,如技术性帮助和给予财力、物力支持的人,但此时应阐明其支援的性质;(4)其他需志谢的人。
18、医学名词及缩写 以1989年及以后由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医学名词》和相关学科的名词为准,暂未公布者仍以人民卫生出版社编的《英汉医学词汇》为准。中文药物名称应使用1995年版药典《法定药物》卫生部药典委员编辑的《药名词汇》(非法定药物)中的名称,英文药物名称则采用国际非专利药名,不可用商品名。采用英文字母缩写形式的专业学术名词在文章第一次出现时须注明中文名称(无中文名称的除外)。
19、参考文献 以近3年左右文献为宜,条数要求为:论著类文章至少15条,案例分析类文章至少10条,综述类文章25~30条;其他栏目文章至少12条。按GB/T 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采用顺序编码制著录,依照其在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加方括号“[ ]”标出。尽量避免引用摘要作为参考文献。参考文献中的作者,1~3名全部列出,3名以上只列前3名,后加“,等”或其他与之相应的文字。外文期刊名用缩写,以《Index Medicus》中的格式为准;中文期刊用全名。每条参考文献均须著录起止页。参考文献必须由作者与其原文核对无误。